注冊香港公司要求規定至少要有一人委任董事,那么香港公司對委任的董事有哪些要求呢?香港公司的董事有什么責任嗎?
1.人數:最少要一位董事;
2.資格:自然人,無任何國際限制,年滿18歲(或法人擔當);
3.除權資格:有下列情況者,法院可頒布除權令,不得擔任董事:
a.觸犯與公司成立、管理或清盤有關的嚴重刑事犯;
b.多次不遵守公司法規定的人;
c.在公司清盤時,發現某人犯了與公司有關的欺詐罪行;
d.曾任清盤公司的董事,不適宜再管理公司的人;
e.犯了公司法的欺詐貿易罪的人。
4.需要擁有股份:除章程另有規定外,無需擁股,也可擔任董事。如需擁股時,必須受委任后兩個月內購得股份。如在任期間,不符合擁股資格時,必須馬上停止擔任董事。
5.委任:第一任董事可在公司章程中,注明或由公司認股人委任。其后的董事依章程之委任方式,通常由董事會或股東會決定。董事有變動時要14日內向公司注冊處申報。
6.辭職:除章程或合約另有規定外,可隨時辭職。14日內向公司注冊處申報。章程可能規定要書面通知辭職。
7.革除董事:股東依法可以特別決議方式,提案革除董事。該董事在股東投票前,可有權書面答辯,并在股東會中發言。
8.其它不能擔任之情況:例如沒有擁股、破產、除權令、精神病、死亡、任期屆滿不參加重選等。
擔保有限公司及與上市公司屬同一集團的私人公司由法人團體擔任董事的限制。其他私人公司則無此限制,但須有最少一名董事為自然人,以增加透明度及提高董事的問責性。
值得注意的是,香港公司法規定禁止唯一董事兼任公司秘書,只有一名董事的私人公司的公司秘書,不可是一個亦以該董事為唯一董事的法人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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