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基金一般指由一國的基金機構國外申請注冊發售,投資于國外銷售市場的基金。海外基金的關鍵作用是避免中國單一銷售市場的風險,掌握世界銷售市場的機遇,協助客戶進行經濟全球化的金融規劃,或超越多元化風險、技術管理、避稅和財產轉移的目的地。
海外基金可以自由地募集資本
投資范圍可遍及全球,有利于分散風險
市場監管制度成熟、監管嚴格
有專業的投資管理,收益相對穩健
有較大的稅務規劃空間
單體架構、傘形架構、母子架構、獨立組合架構
有限合伙架構
監管機構:金融服務委員會
1、私人基金:不超過50名投資者,或只向特定投資人募集資金(不超過300人);無需特定牌照,但需要FSC進行資格認定
2、專業投資基金:僅限接受“專業投資者”投資,數量不限;無需特定牌照,但需要FSC進行資格認定
監管機構:開曼群島金融管理局
1、豁免基金:不超過15名投資人,無需特定牌照:但至少過半數投資人須具有基金操作人的任免權
2、受管制基金:最低申購額10萬美金,要求取得金管局許可
監管機構:新加坡金融監管局
、VCC基金:可作為單體公司基金,也可以作為傘形基金結構;可同時發行封閉式基金和開放式基金;必須由新加坡持牌/注冊基金管理公司擔任管理人;必須在新加坡有經營實質,且至少1名董事在新加坡境內居住。
2、公司型基金:股東人數不少于1人,不超過50人;董事會負責公司管理,且董事人數不少于1人。
3、有限合伙型基金:由至少1名普通合伙人和至少1名有限合伙人組成。
監管機構:盧森堡貨幣局
1、“不受”監管:
盧森堡有限合伙企業在擁有1個以上投資人,并且管理金額在1億歐元以下(有杠桿)或5億歐元以下(無杠桿)且有5年鎖定期時,只需要盧森堡普通合伙人公司在盧森堡金融監管局備案即可。
2、“半受”監管:發起人可以通過聘用一個被歐盟成員國監管機構監管的外部的另類投資基金經理,滿足歐盟基金監管法律的要求,從而實現在所有歐盟成員國自由募資。
3、“完全”監管:發起人不僅需要一個持牌的另類投資基金經理的監管,還需要將基金本身報送到盧森堡金融監管局以獲批準,方可發行募資。
監管機構: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
1、對沖基金
一般可無限期存在,投資人可隨時投資、隨時撤資;在資產端方面,對沖基金一般傾向于投資流通性高、易于變現的資產,譬如上市公司的證券和相關期權工具等股權、債權產品。
2、私募股權基金:是封閉式投資工具,有限的存續期,期限通常為六至十年,不允許投資人提前贖回投資資金。
3、風險投資基金:有存續期限,通常為四至七年,因為其投資目標公司平均規模小,大型風投基金一般會比私募股權基金投資更多的目標公司,以形成適當的資產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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