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是采用來源原則征稅的,就是說香港公司的利潤來源如果不是香港的話,可以申請離岸豁免,申請成功之后就可以不用繳納了利得稅。離岸豁免申請需要滿足哪些要求呢?申請成功之后有效期是多久?
離岸豁免申請基本要求
(1)供應商和客戶均不是香港客商;
(2)訂單的簽署過程均不在香港發生;
(3)貨物未在香港發生報關、收發貨等;
(4)未在香港有實體的辦公室和聘請香港員工;
(5)未在香港政府留有任何經營紀錄等。
申請海外利得的程序
1、首先要申請海外利得的前提是做核數師報告,當一間新公司成立18個月后會收到稅務局的稅表,需要做好一份核數師報告遞入稅務局(在做報告前要告知香港核數師要做海外利得免稅)。
2、在遞交會計師報稅材料的同時如果公司董事認為公司業務屬于海外業務,所賺得利潤屬于非香港本地所得,則需要由公司的董事出具一份貿易流程說明,即把整個貿易操作的流程寫下來。會計師在核對了貿易流程后會在核數師報告里反映出來,告知稅務局該香港公司利潤不在香港獲得,申請免稅。
3、這樣一份帶海外利得申請的核數師報告完成后,遞入稅務局。由于香港是英美法系國家,在沒有證據證明免稅申請不符合條件前都當是真實的來處理,所以馬上會接受申請。也不用先交16.5%的利得稅。但是等到半年甚至9個月后,稅務局會對申請免稅的公司審查,稅務局會發出19—26個問題,需要董事給出答復和提供相關材料證明業務是沒有用到香港當地資源的。這時就算進入了與稅務局的反抗辯程序。
一旦進入反抗辯程序客戶可以自己答復稅務局也可以委托會計師協助答復,這個程序并不可怕,香港是一個講究證據的地方,只要證明香港公司利潤不在香港獲得都是可以通過稅務審查,最終達到稅務豁免的目的。
針對海外利得申請稅務局可能發出的反對,很重要一點需要公司把日常業務操作中的所有相關單據保留好,包括:參加展會的門票,收入支出發票,報關單據等貿易操作中產生的單據。這樣可以保證之后的稅務反對回復更順利的申請下來。
申請次數與間隔時間
只要業務沒有改變,在稅務局的慣常做法下,申請離岸豁免一次便可,不需要每年都持續申請。
若申請成功后,稅局會視貴司以后年度都是離岸,會不定時復查,短則兩年一次,長則十年以上都沒有復查過。
如果業務于某一年度有所變更,只要在核數報告與稅表上寫清楚,稅局就會再次出信詢問新業務的離岸性質,相當于需要重新申請離岸豁免。
申請離岸豁免的最大優勢就是可以不用繳納利得稅,但是申請離岸豁免的前提就是要做審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