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法就私募基金注冊后在日常運營中規定了七大類運營合規事項。值得留意的是,除年度報告和記錄保留外,如果根據國際財務報告準則或特定法域或非高風險法域的會計準則,私募基金選擇將其設立的替代投資主體合并入其報表,該等運營合規事項不適用于該私募基金的該替代投資主體。
1.年度審計
私募基金的賬目應由開曼金管局認可的審計師根據國際財務報告標準或其他受廣泛認可的審計標準進行年度審計,并且在每個財務年度結束后的六個月內以開曼金管局不時指示的方式發送其經審計的賬目,開曼金管局可能允許有延遲。如果違反該等規定,將構成犯罪,一經定罪將被處罰款20,000開曼元。但開曼金管局有權完全豁免某私募基金年度審計的要求,或者在施加一定條件的前提下豁免其年度審計的要求。
2.年度報告
私募基金應當就每個財務年度以指明格式提交年度報告。
3.記錄保留
私募基金應當根據開曼金管局依據《金融管理局法(2018修訂版)》第34條發布的規則、原則聲明和指引,以可獲得的方式保存其記錄。
4.資產估值
私募基金應當有合適且統一的資產估值程序,其估值頻率應當與其持有的資產相稱,但無論如何至少每年應估值一次。私募基金的資產估值應當由以下人士進行:
(i)在并非高風險法域有合適專業資質的獨立第三方;
(ii)私募基金的管理人或運營者,或與私募基金管理人具有控制關系的人士,但該估值職責應當獨立于其投資組合管理職責,或者潛在的利益沖突得到適當的識別及向私募基金的投資者披露;或
(iii)由私募基金任命的,不滿足第(i)項的行政管理人。
如果私募基金的估值并非由滿足前述(i)項的獨立第三方進行,開曼金管局可能要求私募基金另外將其估值交由審計師或獨立第三方核證。私募基金的估值亦應當遵守開曼金管局依據《金融管理局法(2018修訂版)》第34條發布的規則、原則聲明和指引。
5.資產托管
私募基金應當任命托管人,以托管以私募基金之名或為私募基金開設的獨立賬戶下受托管的基金資產,并根據該私募基金提供的信息以及可獲取的外部信息核證該私募基金持有任何其他基金資產的所有權,并就該等其他基金資產保存記錄。受托管的基金資產包括可實際交付或可在托管賬戶內登記的私募基金資產。
6.現金監管
私募基金法第18條規定,私募基金應當任命以下人士之一以進行現金監管:
(i)行政管理人、托管人或另一獨立第三方;或
(ii)私募基金的管理人或運營者,或與私募基金管理人具有控制關系的人士,但該現金監管職責應當獨立于其投資組合管理職責,或者潛在的利益沖突得到適當的識別及向私募基金的投資者披露。
7.證券識別
經常進行證券交易或者持續持有證券的私募基金應當保存該等證券的證券識別碼記錄,并且在開曼金管局要求時可向其提供該等記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