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轉讓公證,并不是商標局要求的商標轉讓的必要申請條件,只有商標局因形式審查時發現雙方資料出現問題時,才會下發補正公證書的通知,接到通知后,就必須去進行公證,否則轉讓就不予核準。
什么情況下可以先考慮不進行公證呢?
1、雙方為關聯公司,因品牌調整需進行商標轉讓,可以先不進行公證,如果后期被商標局下發補正,再補做公證;
2、轉讓方和受讓方互相信任,也可以選擇先不辦理公證手續;
什么情況下最好進行商標轉讓公證呢?
1、轉讓方的公司即將進行轉讓、注銷等情況,后期無法進行公證的;
2、受讓方和轉讓方僅是單純的買賣關系,為了避免后期轉讓方不愿意配合補做公證,為了保證受讓人的權益,米馬商標會建議轉讓方先做公證;
3、為了商標轉讓更加順利,為了盡快辦理好轉讓申請;
4、轉讓方相關過戶資料存在一定瑕疵,比如公章、地址或執照未年審等。
辦理商標轉讓公證需要什么資料
不同地區的不同公證處,所要求的商標轉讓公正材料可能有所差異。通常情況下,需要以下材料:
1、轉讓方為個人:
(1)個人身份證原件;
(2)商標注冊證書原件;
(3)商標受讓方的身份證復印件或者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2、轉讓方為企業:
(1)企業營業執照副本原件;
(2)商標注冊證書原件;
(3)受讓方的身份證復印件或者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4)公司章程以及股東決議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