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全球各國貿易往來愈發密切,涉外的文件在國內使用,或國內文件需要在境外使用等情況越來越頻繁,而這些文件是不能直接對外或者對內使用,都需要辦理公證的相關手續,文件才具有合法性,辦理公證的事項需要哪些資料呢?
所有公證事項均需提供的證明材料:
身份證明材料、權利證明材料、相關證明材料、公證員審查后需要的其它材料。
當事人身份證明材料包括:
1、當事人為自然人:
(1)境內中國人:身份證、戶口簿(或戶籍證明);
(2)外國人及境外中國人:護照;
(3)港、澳、臺人:當地身份證、通行證、回鄉證、臺胞證、戶籍謄本等;
(4)未成年人:身份證件(戶口簿、護照、通行證、戶籍謄本等)、出生證明、法定代理人證明材料。
2、當事人為法人:
(1)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2)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身份證件;
(3)法定代表人委托他人代辦的需同時出具有效委托書、代理人身份證件;
當事人的權利證明材料包括:
1、當事人所處理財產的權利憑證,如房地產權證、股權證、存單、倉單、債券、合同、協議等;
2、當事人簽訂合同、協議、文件及申辦公證的有關資格、權利等證明,如主管部門批文、公司董事會決議、職工(代表)大會決議、授權委托書、監護人身份關系證明等;
3、與公證事項相關的資質證書或許可證等,如房地產建設資質證書、衛生許可證、特種行業經營許可證、金融業務經營許可證等;
4、有關部門的核準同意證明書;
5、其它相關權利證明。
當事人的相關證明材料包括:
1、要求申辦公證的文書材料,如合同、協議、委托書、遺囑等;(該材料一般根據需要一式數份,公證部門留存一份)
2、有關部門出具的相關證明材料,如親屬關系證明、婚姻狀況證明、存款證明、股權證明等;
3、其它與公證相關的能證明有關事實、文書、行為真實合法的證明材料。
當事人的婚姻狀況證明材料包括:
1、已婚:結婚證;
2、未婚:人事檔案所在部門(如單位的人事部門、街道鄉鎮的勞動服務部門、人才交流中心等人事檔案保管部門)出具的未婚證明;
3、離婚:離婚證書或法院離婚判決書(需同時提交法院的判決生效證明) 或法院離婚調解書;
4、未再婚:離婚證書或法院離婚判決書(需同時提交法院的判決生效證明) 或法院離婚調解書、人事檔案所在部門出具的未再婚證明。
境外有關文書材料等需辦理如下手續:
在境外的中國公民、港澳臺同胞、外國人以及在外國和港澳臺地區登記、注冊的法人及其他組織對其在境外的有關法律行為、法律事實 以及其它有關法律文件應向以下相應機構申辦公證或認證:
1、在境外的中國公民向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辦理公證。如當事人向當地公證人申辦公證,該公證書須經該國外交部或其授權的機構和中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
2、外國人提供的當地公證人出具的公證文書,應經該國外交部或其授權的機構和中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
3、外國人和境外中國公民在與我國無外交關系的國家辦理公證文書,原則上需經該國外交部及與該國和我國均有外交關系的第三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
4、在香港申辦用于內地使用的公證文書應由我國司法部委托的“中國委托公證人”辦理,該公證文書須經中國法律服務(香港)有限公司加蓋轉遞章予以確認。
5、臺灣同胞持臺灣地區公證機構(含法院公證人和法院所屬民間公證人事務所)出具的十四大類公證書(涉及繼承、收養、婚姻、出生、死亡、委托、學歷、定居、撫養、親屬、財產權利證明、病歷、稅務、經歷、專業證書)在上海市使用須經市公證員協會核對并出具確認當事人持有的正本與海基會寄送的公證書副本核對一致的證明。
公證部門收取的材料:
1、公證部門要求當事人提供的證明材料除身份證件外,公證部門一般均要求收取原件,身份證件收取影印件一份。
2、如當事人對提供的該材料原件另有用途,則須經公證部門按規定批準同意后,當事人可向公證部門提供該材料的影印件一份,同時將原件交公證部門核對無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