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印度尼西亞,有兩個機構監管金融科技產品和服務:印度尼西亞金融服務機構(OJK)和印度尼西亞銀行(BI)。除與支付服務相關的產品和服務外,OJK監管提供金融科技產品和服務市場主體,而BI對與支付服務相關的所有金融科技產品和服務進行監管。
印度尼西亞公司在當地產生這些商業活動,需要申請對應的金融牌照:
1、貸款平臺
通常,想要提供貸款平臺的實體需要許可證。貸款(以各種形式)通常由銀行機構,多金融公司,風險投資公司和小額信貸機構進行,但要獲得OJK的不同許可。儲蓄和貸款合作社也可以在合作社和小企業部(MOCSBE)的許可下從事貸款。使用表外借貸系統的P2P借貸公司受OJK監管,并受某些注冊和許可要求的約束。
2、接受存款的服務
以活期存款,定期存款,存款證明,儲蓄或任何其他等效形式接受公眾存款,只能由獲得銀行許可的銀行和小額信貸機構進行。儲蓄和貸款合作社還可以根據MOCSBE頒發的許可證從事存款。
3、保理
保理可以由銀行和有執照的多金融公司進行,無論有無追索權。保理平臺可能會觸發OJK許可要求。
4、付款和交易處理服務
通常銀行可能會執行某些資金轉帳和支付服務。但是,非銀行實體也可以提供支付和交易處理服務,例如電子貨幣,基于卡的支付工具,電子錢包,支付網關,資金轉賬和轉換操作,但要獲得BI的相關許可。
5、進行投資交易或為投資提供咨詢(在金融服務框架內)
從事證券承銷商,證券交易經紀人或投資經理的證券公司必須持有OJK的許可證。代表證券公司的個人也必須獲得OJK的許可。提供有關證券買賣的咨詢服務的當事方必須獲得OJK的投資顧問許可。一般投資咨詢服務,例如并購交易的財務咨詢服務,不在此許可要求之列。
6、非銀行機構的其他金融服務
提供其他金融服務的平臺,例如股權眾籌,保險和再保險公司和中介以及養老基金機構,也需要獲得OJK的特定許可。
7、消費者貸款
在印度尼西亞,消費者貸款是受監管的活動。消費者貸款可以由銀行機構和多金融公司提供,通常受有關部門現行法律法規的監管。
8、二級市場貸款交易
根據印度尼西亞法律,除非雙方另有協議,否則貸款通常可以轉讓。轉移貸款時需要通知借款人或從借款人那里得到確認。但是,根據交易貸款的結構,它可能屬于受1995年第8號資本市場法(資本市場法)或由BI監管的商業票據約束的證券范圍。
9、集體投資計劃
《資本市場法》及其實施條例承認幾種集體投資計劃,例如共同基金,有限參與的集體投資,資產支持證券和房地產投資信托。管理集體投資計劃的公司必須持有OJK的許可證。
P2P貸款和股權眾籌計劃不在集體投資計劃監管體系的范圍內,因為它們受OJK各自有關P2P貸款和股權眾籌的法規的約束。
10、另類投資基金
投資經理通常受到資本市場和金融機構監督委員會(Bapepam-LK)第KEP-479/BL/2009號法令的監管,該法令由KEP-26/BL/2010號法令修訂從事投資經理業務的證券公司。
希望擔任投資經理的一方需要從OJK獲得營業執照。頒發營業執照后,投資經理可以進行以下活動:
(1)根據個人或雙邊基金管理協議,為特定投資者的利益管理證券投資組合;
(2)通過OJK監管的工具或產品管理集體投資組合,例如共同基金,有限參與的集體投資,資產支持證券和房地產投資信托;和
(3)按照日本聯合軍政府規定的其他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