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岸信托相較國內信托的優勢,比如強資產保護性、自由裁量信托模式、成熟的信托制度、專業的受托人水平等,又使得國內客戶非常渴望設立離岸信托。但又不放心離岸信托設立后自己大量財產的所有權要轉移到遠在千里之外的受托人名下。
因此在設立信托過程中在信托文件中為自己保留權利;擔任信托保護人并享有廣泛權利;在信托中享有廣泛權利的同時又是信托受益人,享有信托利益。此種類型的信托存在諸多風險,比如資產保護功能會受到影響,信托面臨被擊穿的風險;可能引起不利的稅務后果,造成巨額稅務負擔等等。
那么設立離岸信托如何降低風險呢?
1.注意受益人的設置
離岸信托中對受益人的設置非常重要,而在服務國內高客設立離岸信托的過程中我們發現,其實很多高客并非希望從信托中受益,而是認為自己在世時能夠把住這個信托利益非常重要,擔心自己如果不是受益人就無法真正指導和監督到離岸信托受托人。
2.保護人與委托人權利設置
客戶在進行權利保留時既可以通過直接在信托文件中為委托人保留權利,也可以通過設置保護人的方式來進行權利保留。但大多數情況下,兩種方式無需同時使用。
實踐中保護人的角色可能由客戶信賴的稅務師、律師、金融從業者等等專業人士擔任,也可能是專業人士與家族成員共同組成的保護人辦公室,同時,客戶可以書寫意愿書以指導保護人的行為。
3.對保留的權利做細分
在離岸信托中保留權利并非不可,關鍵在于所保留權利的類型是什么。如果保留的權利僅僅是投資性權利,那么這類權利的保留主要與投資風險的分配及免責條款有關,對信托有效性的認定影響不大。如果所保留的權利與信托利益的分配有關,則有可能影響到離岸信托財產的獨立性等等。
4.區分離岸信托律師服務對象
律師在信托設立中的功能主要取決于服務對象是誰,一個獨立于受托人而專門為客戶服務的律師非常重要。離岸信托涉及的知識結構較為復雜,專業度極高,設立過程中需要委托人與受托人雙方均有專業人士的參與,只有這樣才能最大化保障客戶的權益、降低信托的潛在風險。
5.留權信托設置
通常會通過以下兩種方式保留權力:
被動否決權:要求受托人在做事時,必須向委托人/保護人提出申請并獲得他們的同意(通常要求書面同意),沒有這份同意書,受托人決不能輕舉妄動;不按照上述執行,受托人就是不盡責,要為自己的擅自越權行為、違約行為承擔后果。
主動指示權:要求受托人不能擅自行事,凡事必須得到委托人/保護人的明確指示后,才能行動,否則也是違約,同樣要承擔后果。
委托人在設立信托之初,就要在信托契約中寫明上述條款,來實現留權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