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公司在內地進行投資進行商業活動,需要用到的相關資料不能直接在內地使用,需要進行公證認證之后才具有合法性,香港公司常見的證明有哪些呢?不同的證明又有哪些要求呢?
公司資料狀況證明
由中國委托公證人為客戶調取香港公司的注冊文件,包括商業登記證、公司注冊證書、周年申報表及公司章程等,適用于作為公司自身的主體資格證明;一些特殊情況如香港公司已清盤或在境內被提出起訴,中國委托公證人亦可以為客戶對香港公司作出調查,并就合法存續性和注冊登記成員等訊息的查明工作出具公司現狀說明的證明書。
公司董事決議證明
適用于香港注冊的有限公司走進內地市場經商營運時呈交的主體及決議證明文件,為配合多變的業務發展,公司不時需要通過董事決議處理境內設立新公司、投資入股、委托內地律師處理訴訟事宜等事務。
公司需要安排至少一名董事親自到律所辦理面簽公證,以確認決議的真實及合法有效性。
獨資東主/合伙人決定聲明
若公司屬于在香港登記的獨資企業或合伙企業(即不具法人資格的無限公司),在走進內地市場時需要企業東主或合伙人就具體營商事宜或個別事項共同作出決議,并由當事人面簽辦理出具此類聲明書。
非香港公司公證文書
若公司在海外(如開曼群島和英屬維爾京群島)注冊且已在香港登記為非香港公司,或海外注冊公司的公司董事為香港身份證持有人,中國委托公證人同樣可以為此等公司證明主體、在香港發生的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事件和文書安排出具公證文書。
公司委托
適用于公司委托內地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處理維權事宜、委任商標代理人或其他各項業務申辦領證等委托安排。可以由公司董事連同已獲公司董事會授權的授權代表提出辦理,并需提供相關的董事決議為委托書的附件作支持。
法律意見書公證
適用于公司處理融資安排應國內銀行需求而辦理的香港律師意見,或就訴訟事宜向法院呈交法律意見。
法律意見書可以由香港的注冊律師或大律師作出,轉交中國委托公證人加以出具見證及認證律師身份的公證書。法律意見書公證一般情況需配合公司資料狀況證明/公司董事決議證明一并辦理,或其他合適的公證文書加以支持法律意見所涵蓋的事實和內容。
見證簽署法律文書證明
適用于見證個人/雙方或多方當事人簽署/共同簽署文件的證明,例如簽立合同、協議或其他法律文書,在港的當事人在香港境內及中國委托公證人見證下簽署文件的證明。
中外文譯本相符證明/聲明
若所需呈交的文件以外語書寫(如英文),為了便利境內單位審閱及存錄,可以安排由合資格的翻譯公司或由中國委托公證人協助為文件作出中文翻譯本以作證明。
香港服務提供商證明 (CEPA類公證)
CEPA即《內地與香港關于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CEPA是為了促進內地與香港自由貿易而訂立的協議安排,香港企業可以向香港工業貿易署申請利用CEPA優惠措施進入內地市場。中國委托公證人會協助配合企業就不同貿易范疇的申請及續期安排出具中國公證文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