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基金可以以單位信托或開放式基金公司的形式在香港成立,但是,這些基金結構比較適用于共同基金或對沖基金。私募基金(例如私募股權基金)而言,以有限合伙制形式設立更為普遍。
在香港引入擬議的有限合伙基金(Limited Partnership Fund 或 LPF)制度為私募基金在香港成立并以有限合伙形式組建提供了一種選擇。LPF旨在吸引投資基金在香港設立和運營,這是將香港發展為成熟的基金服務中心的關鍵一環。
擬議LPF制度的主要特征是什么?
1.結構簡單
根據有限合伙協議,至少由一名普通合伙人(GP)和一名有限合伙人組成,GP可以是個人、香港私人有限公司、注冊的非香港公司、注冊的LPF、根據《有限責任合伙條例》(第37章)( LPO )或外國法律注冊的有限責任合伙。
2.法人身份
與主要基金中心(例如開曼群島)相同,LPF沒有獨立法人資格。
3.注冊方案
向香港公司注冊處申請將基金注冊為注冊的LPF,必須由提交人(即注冊的香港律師事務所或獲準執業香港法律的律師)提交申請。
4.任命投資經理、審計師和負責人
(1)必須任命一名投資經理(可以是普通合伙人,18歲以上的香港居民或在香港注冊的公司)來執行日常的投資管理職能;
(2)必須任命審計師來審計LPF的財務報表;
(3)必須任命一名負責人,以執行《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第615章)附表2所規定的預防性反洗錢/反恐籌資(AML / CTF)措施。
5.妥善保管資產
必須確保對基金資產進行適當的托管安排。
擬議LPF制度的好處是什么?
1.投資者保護
有關有限合伙人的信息為保密信息,不會供公眾查看,根據香港法律,將為投資者提供明確的保護。
2.低設立費
在香港公司注冊處注冊LPF的費用很低,0.8%的資本稅不適用于LPF的出資。
3.利得稅和印花稅處理
在滿足某些條件的情況下,根據統一基金免稅制度免征香港利得稅,LPF的權益不屬于“香港證券”,因此,針對LPF權益出資、轉移或撤回不征收香港印花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