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豐德永可為客戶代辦原產地證明,ATA單證書,商事證明書,領事認證。
1、原產地證明:簽發各類我國出口貨物的原產地證、加工裝配證明書、轉口證明書。
2、ATA單證書:國際通用的海關通關文件。
3、商事證明書:各類合同與合同相關的文書、商業委托書、授權書、國家相關機構出具的證明如許可證、資信證明、貿易單證、ISO證書、各類申明文件、出國簽證類文書、商標、專利等。
4、領事認證:領事認證是領事認證機構根據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申請,對國內涉外公證書、其他證明文書或國外有關文書上的最后一個印鑒、簽名予以確認的活動。
代辦原產地證明
原產地證書是各國根據相關的原產地規則簽發的證明商品原產地,即貨物的生產或制造地的一種具有法律效力的證明文件,是商品進入國際貿易領域的“經濟國籍”與“護照”。
原產地證書在國際貿易中的作用主要是:
1、確定稅率待遇的主要依據;
2、進行貿易統計的重要依據;
3、實施進口數量控制、反傾銷、反補貼等外貿管理措施的依據;
4、控制從特定國家進口貨物,確定準予放行與否的依據;
5、證明商品內在品質或結匯的依據。
原產地證書分為以下幾種:
1.一般原產地證書(CO)
一般原產地證書,是出口國的特定機構出具的證明其出口貨物為該國家(或地區)原產的一種證明文件,也可稱為非優惠原產地證書。一般原產地證書適用所有國家。
2.普惠制原產地證明(FORM A)
普惠制原產地證書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我國出口產品在給惠國享受在最惠國稅率基礎上進一步減免進口關稅的官方憑證。
3、區域性優惠原產地證書
區域性優惠原產地證書是我國的原產貨物出口到締約方進口國海關通關時,國外客戶享受關稅減免待遇的必要憑證。
4、專用原產地證書
專用原產地證書是國際組織和國家根據政策和貿易措施的特殊需要,針對某一特殊行業的特定產品規定的原產地證書。主要有輸往歐盟蘑菇罐頭原產地證明書、奶酪品質證書、手工制品原產地證書等。
代辦ATA單證書
ATA單證冊是一份國際通用的海關文件,適用于暫準進口貨物的,用以替代進出口貨物報關單及相關擔保的國際性通關單證,又稱暫時進出口貨物的通關護照。
用ATA單證冊的好處:
1、簡化通關手續,持證人使用ATA單證冊后,無須填寫各國國內報關文件,并免交貨物進口各稅的擔保。
2、ATA單證冊由持證人在本國申請,無需在外國海關辦理其他手續或交納費用。
3、持證人無需為向外國海關交納進口各稅的擔保而攜帶高額外匯出國,從而降低了持證人風險。
4、ATA單證冊還可重復使用,ATA單證冊的有效期為一年,其項下的貨物可以在有效期內憑同一單證冊在本國多次進出口,去多個國家辦理暫準進口貨物的進出口報關,并在多個國家過境通關。
ATA單證冊適用的范圍:
按照進口目的劃分,適用于ATA單證冊的貨物有以下幾類:
1、在各類國際博覽會、交易會、展覽會、國際會議及類似活動上陳列或使用的物品;
2、以尋求境外供貨訂單為目的向客戶展示或演示的商業樣品;
3、各類專業人員使用的專業設備,例如赴境外報道、錄制節目、攝制影片所需的出版、音像廣播、攝影設備;赴境外安裝、調試機器所需的各種測量儀器;醫務人員所需的醫療器械;演員、樂團、劇團所需的演出服裝、道具等;
4、用于貨物內外包裹、或用于貨物卷繞、系縛及其他目的已經使用或準備使用的包裝物品;
5、海員在履行海上任務時使用的物品,包括文化、體育、休養、宗教或體育活動的用品;
6、用于科學研究和教育的的儀器裝置、設備及其配件等;
7、用于教學或職業培訓的各種設置、儀器、設備及其零配件等;
8、各類私人車輛;
9、私用航空器和游艇;
10、各種促進旅游的宣傳物品、小禮品、音像制品等;
11、貨運集裝箱;
12、各類商用車輛。
不適用于ATA單證冊的貨物一般有:
1、易腐爛或易消耗的物品;
2、以銷售為進口目的的貨物;
3、打算贈送的貨物;
4、以加工或維修為進口目的的貨物;
5、用于工業制造、貨物包裝(手工工具除外)、資源開發、建筑物的建造與維修、挖掘及類似工程所需的設備。
代辦商事證明書
商事證明是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中國國際商會)應申請人的申請,依據中國法律、有關規定和國際貿易慣例,對與商事活動相關的文書、單證和事實進行證明的活動。適用于國際貨物貿易、服務貿易、技術貿易、國際承包工程、投標、知識產權、涉外商事訴訟、投資、海事等領域。
商事證明的作用:
1、使我國的出口貨物在進口國海關順利通關;
2、使我國的出口貨物按信用證要求順利結匯;
3、使我國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經濟組織擁有的商標、專利等知識產權在境外受到保護;
4、為在境外投資、設立辦事機構、投標或承包工程的公司提供證明;
5、為我國的出口產品在進口國取得市場準入,獲得生產、銷售許可提供相關證明;
6、為商事活動中的糾紛調解、仲裁或訴訟提供證明;
7、為簽證申請提供證明。
辦理商事證明書的種類:
第一類:中國貿促會證明下列與商事活動相關的文書、單證:
1、各類合同或與合同相關的文書,如售貨確認書、承包合同、租賃合同、技術轉讓合同等;
2、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經濟組織主體資格或主體資格變更文書,如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公司章程、公司簡介等;
3、商業委托書、代理書或授權書;
4、公司創立大會、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決議證明;
5、國家相關機構出具的證明,如企業進出口經營權批準證書、自由銷售證明、農藥注冊證明、藥品生產企業許可證書、衛生許可證書、 GMP證書等;
6、貿易單證,如商業發票、價格單、裝箱單、形式發票、提單等;
7、資信證明,如驗資報告、審計報告、銀行資信證明、銀行保函等;
8、由第三方檢驗、認證機構出具的證書,如質量管理體系證書、ISO證書、CE證書等;
9、各類聲明;
10、出國簽證類文件;
11、商標、專利或其他知識產權注冊文件、續展文件、轉讓文件或許可文件;
12、可信、有效的數字、電子商務及其他電子交易類文件的認證;
13、其他需要出具證明書的文書、單證;
第二類:中國貿促會證明下列與商事活動相關的事實:
1、不可抗力事件;
2、其他與商事活動相關的事件或無爭議的客觀事實。
代辦領事認證
領事認證是世界各國為了相互便利文書往來而在外交領事實踐中逐漸形成的國際慣例。國際交往的發展伴隨著各類文書在世界各國間的大量流動,但各國關于出具公證書、商業證明的形式和要求卻不盡相同。領事認證制度通過一環扣一環的連鎖認證方式,由一國駐外外交或領事機構確認最后環節的印章和簽字屬實,使相關文書能為該國國內有關部門和機構接受,不致因有關機構懷疑文書本身的真實性而影響其在當地的使用,從而使涉外文書能夠在各國間順利流轉和使用。
領事認證辦理程序:
1、中國內地文書送往國外使用時
中國內地有關機構出具的文書擬送往國外使用時,如文書使用國要求領事認證,須由中國的領事認證機構先辦理領事認證,再根據文書使用國要求,辦理該國駐華使領館的認證。
2、外國文書送往中國內地使用時
外國文書送往中國內地使用,一般情況下,應在文書出具國當地辦理公證認證手續后,再由中國駐該國使領館辦理領事認證。
領事認證適用的范圍:
1、用于通關結匯的商業單證:如原產地證、商業發票、報關單、裝箱單、提單、商檢證、保險單等;
2、涉外商貿活動的證明文件:如出口聲明、代理協議、合同、價格單、品質證明、自由銷售證明、營業執照、公司章程、質量體系證明、資信證明、公證書等;
3、以及各類民事文件:如出生證、結婚證、親屬證明、學歷證明、駕照、畢業證、民事委托書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