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執行SCR的規定,旨在響應全球稅務審查,規范香港公司信息登記備案。實施SCR政策,實際上是輔助CRS的實行,識別控制人的居民身份,為了配合CRS的審查,提升香港作為可靠兼具競爭力的營商地方的公信力。
香港推行SCR并不是走個形式那么簡單,而是政府嚴格管理商事主體,分辨控制人的居民身份,更好地相互配合CRS的核查,打擊洗黑錢及害怕分子結構資產籌資等金融犯罪的重要手段。香港政府非常重視信息工作的收集,如果未登記或者拒絕登記即屬于刑事罪刑,所以不要以為SCR備案不重要。
SCR備案所需條件
公司的SCR包括須登記人,對公司有重大控制權的自然人及須登記法律實體,確定身份后只需要符合以下其中一項即可:
1、重要控制人直接或間接持有公司25%以上已發行股份;如公司沒有股本該人直接或間接持有分攤公司25%以上的資本或者25%以上的利潤的權利;
2、該人直接或間接持有公司的25%以上的表決權;
3、該人直接或間接持有委任或罷免公司董事局的過半數董事的權利;
4、該人有權利或實際上對公司發揮或行使重大影響力或控制;
5、該人有權利或實際上對某信托/商號的活動發揮/行使重大影響力/控制,而信托/商號并不是法人,但信托的受托人/商號的成員就該公司而言符合前4個條件中的任意1個條件。
SCR重要控制人登記的信息
重要控制人登記冊須載有的內容,其中包括重要控制人的所需詳情及公司的指定代表的聯絡資料。
須登記人士如屬自然人,所需詳情為:
1、姓名;
2、通訊地址(但不得為郵政信箱號碼);
3、身份證號碼或所持有的護照的號碼和簽發國家;
4、該人成為該公司的須登記人士的日期;
5、該人對該公司的控制的性質。
須登記法律實體的所需詳情為:
1、名稱;
2、該法律實體在其成立為法團或組成的地方的注冊編號(或等同于注冊編號的編號);
3、其注冊辦事處或主要辦事處的地址;
4、該法律實體的法律形式,以及管限該法律實體的法律;
5、該法律實體成為該公司的須登記法律實體的日期;
6、該法律實體對該公司的控制的性質。
未進行SCR備案的后果
備存重要控制人登記是所有香港公司的責任,根據新條例規定未有履行SCR的將面臨以下處罰:
1、定罪:未履行該責任即屬于刑事罪刑;
2、罰款:有關公司及其每位責任人將被處罰最高25000港幣,并另外每日處罰700港幣;
3、造假處罰:對于提供虛假信息、誤導信息或具有欺騙性的資料,一經定罪將處罰最高300000港幣及最長2年監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