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修改后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 》,加強和改進知識產權領域反壟斷執法工作,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對2015年4月7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74號公布的《關于禁止濫用知識產權排除、限制競爭行為的規定》(以下簡稱「原《規定》」)進行了修訂,并制定了《禁止濫用知識產權排除、 限制競爭行為規定》的新修訂(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79號)(以下簡稱「新修訂」)。新修訂將于8月1日起實施,原《規定》將同時廢止。
是次修訂有3個主要目的:
1、健全反壟斷制度規則體系、維護知識產權領域市場公平競爭
2、加快建設全國統一大市場、促進中國經濟創新發展
3、更好服務高水平對外開放、提升中國產業國際競爭力
原《規定》共有19條項目,是次修訂只保留1條,修改18條,另新增14條。修訂后共33條項目,主要修改內容包括:
1、全面落實新《反壟斷法》制度要求。 落實新《反壟斷法》鼓勵創新的立法目的,完善知識產權領域壟斷協議類型,對照新《反壟斷法》調整法律責任規定。
2、健全知識產權領域反壟斷制度體系。 增加關于不公平高價的規定,增加關于知識產權領域經營者集中有關規定,訂明與《反壟斷法》及《禁止壟斷協議規定》、《禁止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規定》和《經營者集中審查規定》等一般性規則之間的關系,增加程序適用和規則適用的引致條款。
3、完善標準必要專利等重點領域反壟斷規則。 修改完善有關專利聯營的壟斷協議、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具體規定,訂明標準制定和實施中的壟斷協議情形并完善標準必要專利許可中的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規定,增加對涉及著作權及相關權利的反壟斷規定。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在這新修訂前,另在4月15日實施4部反壟斷法配套規章: 《制止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行為規定》、《禁止壟斷協議規定》、《禁止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規定》以及《經營者集中審查規定》(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64號至67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