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資投資菲律賓限制
外資在菲律賓開展商業投資的話,菲律賓政府持什么態度呢?外商可以在菲律賓開展哪些投資,對行業有哪些管制呢?雖然菲律賓對外資持開放態度,但一些行業的外資股權受到限制,例如:
1、大眾媒體(錄音和互聯網業務除外)、實收資本低于2500萬菲律賓比索(約50萬美元)的零售貿易行業以及小規模采礦業僅限菲律賓人參與,不允許外國參股;
2、私人職業介紹所的外資股權比例限于25%;
3、廣告業的外資股權比例限于30%;
4、自然資源的勘探、開發和利用,土地所有權以及公共事業經營的外資股權比例限于40%。
那么外資可以在菲律賓經營哪些實體類型呢?
菲律賓設立子公司
設立子公司是外商直接投資中最常見的工具,是指根據菲律賓法律成立的菲律賓國內公司,具有獨立于其股東和母公司的法律人格,須遵守菲律賓法律對公司結構的要求。
股份公司由董事會管理,由董事會行使公司權力,開展所有業務,并控制公司的所有財產。由股東從他們當中選舉董事,任期一年。RCC要求具有公共利益的公司的獨立董事至少占董事會席位的20%。公司可以有任意數量的董事,但在任何情況下不能超過15名,且該等董事必須至少持有公司股份中的一股。RCC取消了對公司創始人和董事的菲律賓居住地要求。
董事會需要每年選舉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即總裁、財務主管、公司秘書以及子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總裁必須是一名董事,且其不能同時擔任財務主管或公司秘書。公司秘書必須是居住地在菲律賓的菲律賓公民。高級管理人員應管理公司并履行章程規定或董事會決定的職責。
RCC還引入了一人公司的概念,即公司單一股東是公司唯一的董事和總裁。該單一股東需要指定一名候選人和一名候補候選人,以便在其死亡或喪失行為能力的情況下接替其位置。與普通公司相比,一人公司受到的監管較少,但這種公司作為外商投資工具僅適用于自然人、信托或遺產處理的情形。
菲律賓設立分支機構
分支機構是外商直接投資的另一個工具,其僅僅是總公司的延伸,因此,不需要有獨立于總公司的董事或高級管理人員,分支機構的設立和資質要求依照總公司注冊地的法律規定。作為在菲律賓從事商業活動的外國公司,其分支機構必須指定一個常駐代理,在所有針對外國公司的訴訟或其他法律程序中,可以向其送達傳票和其他法律程序文件。分支機構沒有自己的法人資格,分支機構和它的總公司被視為一個單一的法律實體。因此,分支機構的責任就是其總公司的責任,反之亦然。
除上述兩種實體外,還可以設立代表處和區域總部、區域運營總部。
代表處作為一種外商投資工具,其活動僅限于直接與其總部在菲律賓的客戶打交道,提供有關公司產品、服務、質量控制的信息。但是,它不能從菲律賓獲得收入。
區域總部是一個從事國際貿易的跨國公司的行政分支機構。不過,區域總部的活動僅限于充當跨國公司在該地區的子公司、附屬機構、分支機構的監督、溝通和協調中心。既不允許區域總部從菲律賓獲得任何收入,也不允許其以任何方式參與在菲律賓的子公司或分支機構的管理,也不允許其代表母公司或分支機構、附屬機構、子公司或任何其他公司推銷商品與服務。
與地區辦事處不同的是,區域運營總部可以通過向其在菲律賓和其他外國市場的分支機構、子公司或附屬機構提供合格的服務而在菲律賓獲得收入。
注冊菲律賓公司,設立不同實體類型,需要準備的資料、走的流程以及許可申請都大有不同,如果想在菲律賓注冊公司,可咨詢瑞豐德永獲取解決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