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在開曼注冊公司,除了年審之外,符合經濟實質要求的實體還需要根據經濟實質法案進行經濟實質申報,這無形中給開曼公司增加了報告成本和維護成本。關于開曼的經濟實質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
開曼經濟實質法案修訂史
經過與歐盟行為準則小組、經合組織和開曼利益相關者的廣泛協商,《2018國際稅務合作(經濟實質)法》(“開曼經濟實質法”)于2018年12月17日通過。并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該法案要求特定范圍內開展活動的實體在開曼群島擁有明顯的經濟實質。
為推動法案的落實與實施,開曼在19年2月下旬發布《地理移動活動的經濟實質指南(第1版)》(“《開曼指南》”),對開曼經濟實質法相關規定進一步明確。
2021年6月30日,開曼群島稅務信息局發布了《國際稅務合作(經濟實質)法(2021年修訂)》[1]第31版(下稱“ES法”),取代了原來3.0的版本,該等修訂自發布之日起生效。
此次ES法最大的修訂在于:
自2021年6月30日起,和公司等法律實體一樣,普通合伙企業、有限合伙企業、豁免有限合伙企業和外國有限合伙企業均被納入了經濟實質的合規范疇,須滿足經濟實質測試和申報的相關合規要求。這意味著,所有相關實體,現在也包括上述類型的合伙企業,都必須按照ES法的規定呈交經濟實質通知(ESN)。而所有從事相關活動的相關實體都必須作出經濟實質申報(ESR)。
經濟實質法規的定義
根據開曼經濟實質法的規定,所有注冊在開曼且符合條件的公司,都需要進行經濟實質審查。所謂符合條件,主要指兩個方面,即同時滿足“相關主體”及“相關業務”的要求。按照經濟實質法規的定義,“相關主體”是指依照離岸公司注冊地公司法規及條例注冊的有限責任、有限合伙公司(包括在其轄區內注冊的外國公司及外國有限合伙公司),且公司的管理、控制(包括對外包業務的管理和控制)都在其轄區內進行,并達到正常經營的相關要求(如有符合要求的正式員工、擁有辦公場地,產生合理的運行維護支出等),屬于開曼稅務管轄區的稅務居民的經濟實體。而“相關業務”則是指從事銀行、保險、基金管理等金融業務,分銷及服務中心、總部、運輸服務等實體業務,融資租賃、持股等新型業務,知識產權相關業務等,幾個類別的經營活動。
也就是說,只要滿足其上兩大要素的要求(“相關主體”及“相關業務”),就需要向開曼政府進行經濟實質申報。而一家在開曼注冊的經濟實體,可以根據自身的實際情況,采取兩個截然不同的方案,來應對開曼政府的經濟實質審查。
如何進行經濟實質申報
依照已經實行的經濟實質法規,在2018年12月31日前成立的開曼公司,需要在2019年7月1日前達到經濟實質的要求。而對于2019年1月1日后成立的公司,則必須在成立時就滿足經濟實質法案的要求。
如果是純粹控股公司,則只需要滿足簡化版的經濟實質法案要求(即只要在開曼擁有足夠的員工和辦公場所)。
對于選擇這一應對經濟實質法案的經濟實體,需要每間進行信息申報,主要為具體的服務內容、核心業務為何、從業務中獲取的收入數量、在開曼的實際辦公地址、員工人數等經營相關的信息。
開曼公司不申報經濟實質的后果:
如果開曼公司不符合經濟實質要求,將會被開曼當局處以高額罰款,第一次罰款12,000美元,第二次罰款將是第一次罰款的10倍,即12萬美元。
如果兩次罰款后開曼公司仍然不符合經濟實質要求,則可能會被開曼當局強制注銷掉該開曼公司。
瑞豐德永提醒大家,在開曼設立的公司就其是否滿足“經濟實質測試”適時開展必要的核查,以避免后期的罰款和其他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