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是重要的國際金融、貿易、航運中心和國際創新科技中心,也是全球最自由經濟體和最具競爭力城市之一,在世界享有極高聲譽,被GaWC評為世界一線城市第三位。在香港成立一家公司有利于平臺架構的搭建和國際交流、貿易往來。
但資本的無序流動,特別是資本無節制地向境外流出,會導致國民經濟受到損害。因此國家相關部門制定了嚴格的資本流出審核規則,以對資本向境外流出的情況進行限制。但這并不意味著禁止資本流動,只要資本的流出符合相關規定的要求,也允許資本向海外擴張,以獲得更多回報。
由內地股東控股香港公司需要ODI備案
境外投資備案(Overseas Direct Investment “ODI”),即境外直接投資,指國內企業、團體在經過相關部門的核準后,通過設立、并購、參股等方式在境外直接投資,以控制境外企業的經營管理權為核心目的投資行為。一般為兩種情況:
境外新設公司:必須以內地公司為股東全資或部分控股的形式,在香港或者海外的其他國家新成立一家公司;
境外并購公司:以內地公司作為并購方的股東,在境外控股一家公司,需要出具盡職調查。
* 按照我國《境外投資管理辦法》,境外投資是指在我國境內依法設立的企業通過新設、并購等方式在境外擁有非金融企業或取得既有非金融企業所有權、控制權、經營管理權及其他權益的行為。
ODI備案的優勢
隨著目前境外上市的企業越來越多,ODI備案的重要性也日漸顯現出來。ODI備案不僅作為企業境外投資或境外上市的合規途徑之一,更可以為企業帶來一系列的便利和優勢:
(1)以合法的方式完成境內資金出境或實現境內資金不出境,境外獲取外幣的目的;
(2)開拓境外市場,獲得當地政策或稅務優惠,加快資本積累速度,后期境外資金返程回國投資,可以享受政府給予的資金補貼;
(3)提高國內企業形象,增加企業附加價值;
(4)充分吸收國外的先進技術和管理經驗,以及及時掌握外部信息;
(5)有效利用兩種資源兩個市場,規避國外貿易壁壘;
(6)統籌境內外企業發展,優化資源配置;
后續境外資金返程回國投資可以享受省市各級財政部門給予的相應資金補貼。
內地企業對外投資香港公司,能應用于多方面,如跨境合作、與境外政府組織合作開發項目、海外融資上市、搭建紅籌vie架構等,促進企業突破壁壘,加速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