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立離岸基金有的企業是為了擴大業務經營范圍,方便開展國際業務,提升企業的國際地位,而有的企業則是已合理規避稅收為主要目的,那么設立離岸基金免稅嗎?在回答這個問題之前我們先來了解下什么是離岸基金。
什么是離岸基金
離岸基金指的是注冊在所在國之外的基金,離岸基金的注冊地通常為英屬維爾京群島、開曼群島及百慕大等離岸群島。基金選擇在這些地區成立,通常是因為這些地區對于基金的監管相對較松,同時當地政府豁免該基金來自于非當地收入的稅收,此外,有的地方還準許基金成立后可向全球公開發售。
離岸基金設立形式
離岸基金,依據設立形式的不同主要分為私募股權投資基金(Private Equity Fund)與對沖基金(Hedge Fund)兩類。
1、私募股權基金
即Private Equity,簡稱PE,是指投資于非上市股權,或者上市公司非公開交易股權的一種投資方式。私募股權投資的資金來源,既可以向社會不特定公眾募集,也可以采取非公開發行方式,向有風險辨別和承受能力的機構或個人募集資金。由于私募股權投資的風險較大,信息披露不充分,故往往采取非公開募集的形式。
設立PE的多為投資人數較少的群體,個人或家庭,其投資人數為15人上限,所針對的投資項目或所持有的資產都相對固定與穩定。
2、對沖基金
Hedge Fund,人們把金融期貨和金融期權稱為金融衍生工具(financial derivatives),它們通常被利用在金融市場中作為套期保值、規避風險的手段。隨著時間的推移,在金融市場上,部分基金組織利用金融衍生工具采取多種以盈利為目的投資策略,這些基金組織便被稱為對沖基金。
目前,對沖基金早已失去風險對沖的內涵,正好相反,現在人們普遍認為對沖基金實際是基于的投資理論和極其復雜的金融市場操作技巧,充分利用各種金融衍生產品的杠桿效用,承擔高風險、追求高收益的投資模式。
離岸基金免稅嗎?
無論開曼基金或者BVI基金,基金本身在開曼或BVI概無納稅義務,但這不意味著基金在其他稅收司法轄區不會面對潛在稅務風險。如果離岸基金構成其他稅收司法轄區的稅務居民,則仍可能須在該等轄區繳稅。稅務居民身份須根據特定司法轄區的稅法和稅務征收實踐指引進行判斷和認定。
以香港私募基金為例,離岸私募基金利得稅豁免條件:
香港政府于2015年7月17日在憲報上刊登《2015年稅務(修訂)(第2號)條例》(《修訂條例》),根據該修訂條例,離岸基金的利得稅豁免延伸至私募基金。
根據修訂條例,離岸私募股權基金開展的海外適格投資公司的證券交易納入了利得稅豁免范圍,前提是滿足以下條件之一:
離岸私募基金通過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發放牌照的公司開展特定交易;或以下3點:
1、境外私募基金有四名以上投資者;以及
2、投資者認繳出資額需達基金資本總額的90%以上;以及
3、發起人收取離岸基金交易產生的凈收益的比例不得超過30%。
此外,鑒于本地香港公司可能濫用利得稅豁免,適格投資公司必須是在海外注冊成立的私人公司, 而適格投資公司不得在規定期限內持有任何香港物業或在香港進行任何業務活動。
此外,現行推定條文規定,居民持有已獲豁免繳稅的私募股權基金30%或以上實益權益,將被視為該基金在香港所賺得的應評稅利潤,該等條文同樣適用于離岸私募股權基金。
請注意,這并不是對所有交易證券和商品應稅收入的一般免稅,香港的幾個法院案例證明了這一點。
所以說離岸基金是否免稅不能一概而論,需要看離岸基金設立地的稅收政策。所以設立離岸基金在選擇注冊地的時候需要明確自己設立的目的,如果以節稅為目的,那么就要考慮哪些注冊地是免稅或者低稅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