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轉換程序適用于歐盟商標以及國際注冊商標。若歐盟商標將歸于無效,此商標可以轉換為在特定歐盟成員國有效的商標。轉換程序在克服歐盟商標單一性問題上作用顯著。國際注冊可以轉換為歐盟成員國的國家商標申請以及符合馬德里協定和議定書締約國的馬德里指定該國的商標申請。
轉換商標的理由
在以下情況下可以轉換:
1. 歐盟商標在審查過程或異議程序中因絕對理由或相對理由被官方最終駁回;
2. 申請人撤回歐盟商標;
3. 歐盟商標在提交申請后,未及時繳納類別費用,而被視為撤回。
4. 歐盟商標在以下情況下失效的:
(1) 歐盟商標已被放棄注冊的情況;
(2) 歐盟商標未續展的情況;
(3) 歐盟商標局或歐盟商標法院宣布歐盟商標注冊無效的情況;
(4) 歐盟商標注冊所有人的權利已被主管局或歐盟商標法院撤銷,但因未使用而撤銷的情況除外。
轉換請求可針對上述行為或決定所涉及的全部或部分產品或服務。該請求可以在一個、多個或所有成員國進入國家商標申請。
商標轉換時限
通常申請轉換期三個月。時間框架的起算取決于轉換的原因。期限不能延長。如果歐盟商標被認為是撤回,則可在主管局相應確認之日起三個月內提出轉換申請。
對于所有其他情況,轉換請求的三個月期間都自動起算:
1. 如果歐盟商標被撤銷,則從商標局收到其撤銷之日起算;
2. 如果歐盟商標被放棄,則從注冊簿上登記日期(即其生效日期)開始計算;
3. 如果歐盟商標或馬德里指定歐盟商標沒有續展,則從提交續展日期截止日期(即6個月寬展期結束之日)起算;
4. 如果歐盟商標被駁回或馬德里指定歐盟商標,則從最終裁決之日起算;
5. 如果歐盟商標或馬德里指定的歐盟商標被宣告無效或撤銷,則從歐盟商標局的最后裁決日期或歐盟商標法庭的最后裁決日期開始。
商標轉換的理由
金融管理局將審查:
1. 有沒有前面提到的轉換原因;
2. 有沒有前面提到的不能轉換的原因;
3. 在選擇退回轉換時(選擇退回轉換是指根據馬德里協定或議定書馬德里指定的歐盟商標轉換為指定另一個或多個成員國的國際申請的情況),需要審查在國際申請日是否可以指定有關成員國;
4. 在部分轉換中,需要檢查商標失效時,被轉換的產品或服務是否包含在原歐盟商標或馬德里指定歐盟商標的產品和服務中;
關于部分轉換,如果歐盟商標或馬德里指定歐盟商標部分是有效的,則需要檢查轉換的產品和服務是否與原商標仍然有效的部分相吻合。
部分轉換
如果只對某些商品和服務請求進行轉換,或者對不同成員國的不同商品和服務進行轉換(“部分轉換”),商標局將審查請求轉換的商品和服務是否包括在轉換理由適用的商品和服務中。
對于被部分駁回或登記部分無效或撤銷的申請,可以只對被拒絕或注冊無效或撤銷的商品或服務提出轉換,對商品或服務有效的部分不能提出轉換請求。
若申請受到限制,或登記被部分放棄,只有商品或服務的請求可以轉換,而對于申請或登記仍然有效的商品或服務的請求,只有限制/部分放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