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3月1日,香港《反洗錢及反恐融資條例》(“AMLO”)正式擴展至包括信托公司及服務提供商(“TCSPs”),這一舉措給TCSPs帶來了額外的管理風險的義務。符合全球標準的新報告要求也可能對TCSPs的匿名性和隱私性方面造成影響。
在2018年3月之前,并沒有針對TCSPs的官方許可制度,隨著新規則的實施,公司注冊處可以對違反“反洗錢”要求或《反洗錢條例》規定的 TCSPs 施加財務處罰。
雖然一次性罰款最高不超過港幣500,000元,但登記署有權就違規而未獲解決的案件每一天收取最高港幣10,000元的罰款,此類懲罰也可以直接對公司的董事施加,有關財務賠償的細節也將被公布,這將在罰款上增加聲譽成本,公司必須清楚了解其具體義務。
TCSPs牌照持有人的義務
信托公司的兩項主要義務包括:
確保其符合《反洗錢條例》下的所有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CFT)要求;
采取一切合理措施降低洗錢或恐怖融資的風險。
在這種情況下,“合理措施”屬于基于風險的方法,這意味著信托公司必須識別、評估和了解相關風險,然后采取充分的措施來緩解可能出現的所有問題。因此,TCSPs在決定如何行動方面具有很大的靈活性。
反洗錢反恐融資政策剖析
作為一般規則,健全的反洗錢或反恐融資政策應涵蓋以下六個領域:
1、風險評估
2、客戶盡職調查措施
3、持續的客戶監控
4、舉報可疑交易
5、記錄保存
6、員工培訓
在風險評估方面,信托公司應注意兩大類風險:客戶風險和產品/服務風險。
前者涉及客戶的性質,例如政治公眾人物、資金密集型企業以及那些不容易核實的財富來源的企業;后者源于TCSPs本身的產品或服務,例如通過空殼公司和名義持有人來隱藏受益所有權細節和不透明的所有權結構。
這些與客戶盡職調查措施、持續的客戶監控和可疑交易報告相關,亦都是經常出現問題的領域。公司還應注意其內部流程如何阻礙對這些風險的正確評估,這將影響所需的后續行動。在這方面,制定嚴格的記錄保存流程,并提供必要的員工培訓也至關重要。
通用報告標準概述
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在G20國認可該原則后于2014年制定了共同報告標準(“CRS”)。當時的想法是建立一個國際標準,使各司法管轄區能夠輕松、自動地交換金融賬戶信息。
2016年和2017年,香港修訂了《稅務條例》,將CRS轉化為國內法。這種自動信息交換仍僅限于75個司法管轄區。政策是香港只會在有安排可為自動交換資料提供依據的情況下,與特定司法管轄區進行信息自動交換(“AEOI”)。
CRS 的基本要求是機構須確定75個司法管轄區的稅務居民所持有的財務帳目的詳情,并每年向稅務局呈報。非香港稅務居民的詳細資料非常廣泛,包括實體、個人和某些賬戶的“控制人”。對于TCSPs,“控制人”的定義包括:
委托人
保護人
受托人
受益人(固定利息/酌情決定)
其他信托相關方,如委托人、監護人
違反這些CRS合規要求的處罰可能很嚴厲,從罰款到監禁不等。個人賬戶持有人也可能因提供誤導性或不正確的信息而被罰款。
這些要求的目的旨在提高全球稅收透明度,并幫助避免利潤轉移的稅收計劃,因此是崇高的,同時也是信托公司面臨的許多挑戰的主要來源。
信托公司的CRS問題
CRS需求本身的性質可能會帶來挑戰,特別是當涉及到信托等更復雜的結構時。這里有一種微妙的平衡,如果TCSPs過于謹慎,超出了CRS的要求,它們可能會失去客戶。另一方面,少報可能會招致嚴厲的懲罰。遵循規則意味著,考慮到合規標準可能會收緊,信托公司在必要時必須聘請合規專家。
展望合規的未來
2020年7月,香港金融管理局發布了一份關于加強信托業務監管的咨詢文件。盡管意在不具有法律約束力,但其想法是編纂有關信托的某些普遍原則(例如公平、合規和公司治理)。
2020年9月,證監會發布了另一份征求意見稿,建議修訂其反洗錢/打擊資助恐怖主義指南。該文件規定了更健全的風險評估程序、額外的盡職調查,甚至禁止跨境關系中的空殼公司。
所有這些舉措都符合當前全球加強和標準化合規措施的趨勢。
理解和準備更嚴格的法規
香港的TCSPs可能曾經享受過寬松監管制度的好處,但標準現已改變。這一變化的主要標志是《反洗錢條例》的通過和《稅務條例》的修訂,以將 CRS 轉化為國內法。
這些更嚴格的標準給TCSPs帶來了挑戰,但隨著更嚴格的監管日益臨近,這可能只是一個開始。為了適應這種新環境,TCSPs必須充分了解他其義務,并制定必要的流程來滿足這些義務。鑒于該行業的敏感性,在遵守法規和滿足客戶需求之間存在微妙的平衡。TCSPs的未來將是一條光明之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