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交所3月底就放寬海外發行人在港上市制度作咨詢,7個半月后總結,11月19日,香港聯交所就優化及簡化海外發行人在港第二上市制度的改革刊發咨詢總結。
海外發行人在港第二上市制度修訂后:
沒有不同投票權架構的大中華發行人可作第二上市,而毋須證明其是“創新產業公司”,及上市時最低市值將改為30億元港幣(若能證明其在合資格交易所有至少五個完整會計年度的良好合規紀錄)或100億元港幣(若能證明其在合資格交易所有至少兩個完整會計年度的良好合規紀錄)。
新修訂,將于2022年1月1日生效。
現時,非WVR架構的大中華發行人申請在港第二上市,上市時市值下限為400億元,或市值達100億元兼過去一年收益達10億元,可見今次港交所為吸納中概股回流,愿意降低入場門檻。
至于符合條件以既有WVR及可變利益實體(VIE)架構、來港作第二上市的獲豁免大中華發行人及非大中華發行人,亦可保留現有架構,選擇在港進行雙重主要上市。發行人須至少在海外上市兩年、上市時市值至少400億元,或市值至少100億元而最近一個會計年度收益至少10億元。
所謂獲豁免的大中華發行人,即2017年12月15日前已在海外上市、采個人同股不同權的中概股,或在2020年10月30日前已在海外上市、采企業同股不同權的中概股。
其次,港交所現行規定「同股不同權」發行人來港上市,其特權股份每股最多只能享有10票的投票權。然而部分中概股的不同投票權結構未必能夠滿足此要求,在回流本港過程中,這些中概股需要刻意改動以滿足聯交所的規定又實屬沒有必要,也不切實際。
聯交所亦會刊發有關上市地位變更的指引信,就聯交所在以下事宜的做法為第二上市發行人提供指引:
發行人證券的交易大部分由海外交易所轉移到香港;
自愿轉換至于聯交所作雙重主要上市;及
從主要上市的海外交易所除牌。
咨詢總結文件顯示,海外交易所除牌公司,可獲12個月寬限期轉用《香港財務報告準則》或《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編寫財務報表,三年年內豁免符合適用的《上市規則》條文(例如年度審閱、金額上限),而港交所會保留權利,要求發行人股份簡稱加上標記「TP」。
至于最近一個會計年度,香港股份占全球成交量達55%,將被港交所視為交易大部分永久轉移到香港,發行人三年內同獲豁免上述符合適用的《上市規則》條文要求。
轉為主要上市而成為雙重主要上市發行人,所有自動豁免即告撤銷;港交所一般不會就全面遵守《上市規則》條文給予寬限期。
港交所表示共收到48份來自廣泛界別的非重復響應意見,當中大部分均支持有關建議。
港交所上市主管陳翊庭表示,新提出的改革將提升港交所作為環球企業首選上市地的聲譽,為香港投資者提供更多投資機會,同時有助確保香港維持高水平的投資者保障。
陳翊庭強調,新框架將為所有計劃在香港上市的新一代國際及地區的企業提供便利,有助于港交所有序且高效地處理打算以第二上市回流亞洲的IPO申請。
主要變動概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