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信托?
信托不是法人實體,而是一種由三方組成的契約法律關系。簡單總結為財產所有人(委托人)將財產所有權轉移給受托人, 在信托法律的保護下和信托契約約束下,受托人按照信托契約內容約定,將信托內財產分配給受益人,而這一過程會受委托人所指定的保護人監督監管。
經過半個多世紀的演進,信托建立的目的雖然是多樣的,但其搭建架構仍然萬變不離其宗。以BVI保留權力信托為例,委托人把資產合法所有權交給信托公司(即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意愿,為委托人及/或其他指定人士(受益人)持有并管理資產,而受益人則享有實益所有權。若信托里的部分財產需要再次進行投資,也會指定投資權所有人,是非常簡單靈活的結構。
企業上市前的信托考慮
考慮設立信托時,可從三方面進行分析:
1、生意/投資轉變:若事業轉型,或公司進行上市,需要引進投資人時,要確保自身對股權的控制權不會因被稀釋而受到侵蝕;
2、家庭轉變:自身/子女的婚姻狀況或是國籍發生轉變;
3、個人轉變:個人傾向尋找值得信賴的第三方幫助管理財產,使后代能夠合理繼承。
在典型的上市架構里一般包含兩種信托:創始人/大股東私人家庭信托和員工股權激勵信托。每種信托都有其獨特的好處:
私人家庭信托
創始人/大股東可以延續持股,不受自身健康影響而失去對股權的控制;
避免債權債務問題,或因自身婚姻問題分割財產時,失去股份控制權;
保密性良好,例如有一些家族負面消息不會引起外界過度關注,從而減少對股價的負面影響;
能夠減少或遞延課稅。在上市前將財產放到信托里時,財產價值不被市場左右;另外, 由于中國稅務居民稅務身份的特殊性,把財產提前放入信托,利益在不被分配時可以達到個稅繳稅時長遞延的目的;
大股東在企業上市后或股權變現后會持有多種形式資產,比如游艇、房產、名畫、保險等,前期設立的創始人信托可以將各類資產整合管理,能有效節省財產所有人管理的時間成本。
員工股權激勵信托
培養員工對公司忠誠度。在公司上市后留住人才,避免人員流失;
保護對股權的控制權。獎勵給員工的股權可以在股價合適的時候回購,在能夠控制公司股權的同時,亦可以避免公司在估值偏低時受到惡意收購。
2012年龍湖地產主席吳亞軍女士離婚,公眾對該事件的關注度非常高,消息曝出時對股價也造成了負面影響,但股價并沒有持續下跌,反而在兩天內回升,這一切都得益于龍湖集團的股權架構。架構中的員工激勵信托和高管激勵信托,在公司董事會、薪酬委員會及受托人共同協作下,達到了雙軌治理的效果,對公司起到非常積極的作用,所以市場上的風波很快就被平息。
家族辦公室在香港的發展
信托與家族辦公室也有著密不可分的關系,近幾年家族辦公室是資產及財富管理的業務中重要的增長部分。投資推廣署專家黃德恒提到,根據金發局2020年發表的研究報告,亞洲單一家族辦公室在2017年底到2019年底增長幅度超過44%,高于全球同期的38%。家族辦公室能在香港有如此迅速的發展,得益于香港獨特的金融優勢。中國香港是亞洲最大的發展私人財富管理中心,發展財富超過2萬億美元,全球排名僅次于瑞士。全球15大私人財富管理公司均在香港設有據點。
年輕的家族辦公室更愿意投資有助于治理污染和對社會產生積極正面影響的項目,而香港正擁有政府支持的ESG生態環境,現已設立綠色債券計劃和債務票據計劃,香港的綠色債券市場已成為全球最大的綠色債券市場之一。
在私募基金方面,政府也有很多不同的相應措施。金發局在研究報告中表示,香港正全力發展成為全球家族辦公室的樞紐。資產管理業務得到政府提供的大力支持,特區政府正在鞏固香港在資產管理、財富管理方面的優勢。
海外家族信托的稅務考量
家族信托現在是中國內地高凈值人士常見的財富規劃以及稅務規劃工具之一,在不同階段均有不同的稅務考量因素。
在信托設立的階段:
要考慮成立人、受益人所屬的司法管轄區的稅務居民身份,及其稅務居民計劃;
委托人一般以有償或無償的形式將資產轉到信托的架構中,如此則需考慮相關轉讓所帶來的稅務影響;
對于個人或企業的基本所得稅和轉定價考量,如果資產涉及到多層控股公司,若將最頂層的控股公司轉到信托下,可能會導致下面子公司行爲被視為間接轉讓,而在當地產生稅務影響;
在部分國家搭建信托或轉讓資產,會引起反避稅條款產生的稅務影響。比如在部分海外地區,若將當地房地產放到信托中,可能會被當地的稅務機關穿透,無法避免當地的遺產稅。
在信托產生收益,但還沒有把相關收益分配給受益人的階段:
在一般收益包括紅利、利息、轉讓收益,或資產還沒有出售但有增值的情況下,需要考慮對于成立人、受益人尚未納稅的影響,以及相應的稅務申報義務;
某些稅務管轄區有受控外國企業的條款。比如說2019年中國內地引入個人的反避稅條款,如果中國稅務居民持有的海外公司一旦被視為是受控外國企業,即使所產生的收益為分配紅利給個人股東,也可能是被視為已經分配的收益,在股東個人層面需要按20%繳納個人所得稅。
信托的收益、資產直接分配給受益人的階段:
需注意受益人在所屬的司法管轄區有無納稅、稅務申報的義務;
若是直接從信托資產中分配給受益人,則該分配是否會被視為資產轉讓,從而帶來印花稅、基本所得稅或是轉讓定價的考量;
把多層控股架構中最頂層的股權分配給受益人,有可能導致其子公司被視為間接轉讓從而帶來稅務影響。
設立信托的情況各有不同,所面對的風險和關注點也不盡相同。信托的受益人中如果包括中國稅務居民或是海外的稅務居民,則要考慮中國或海外的個人稅務影響。因此在搭建信托時,必須做好法律和稅務規劃,確保搭建的是合規合法、稅務有效的信托架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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