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30日,香港立法會通過《2021年證券及期貨(修訂)條例草案》及《2021年有限合伙基金及商業登記法例(修訂)條例草案》,激活香港資產及財富管理業的長足發展。
為了增加開放式基金型公司制度和有限合伙基金制度的吸引力,鞏固香港作為國際資產和財富管理中心的地位,政府根據《2021年證券及期貨(修訂)條例》及《2021年有限合伙基金及商業登記法例(修訂)條例》(下稱「有關《修訂條例》」)引入新的基金遷冊機制,以吸引現有的非香港投資基金落戶香港。
為了增加開放式基金型公司制度和有限合伙基金制度的吸引力,鞏固香港作為國際資產和財富管理中心的地位,政府根據《2021年證券及期貨(修訂)條例》及《2021年有限合伙基金及商業登記法例(修訂)條例》(下稱「有關《修訂條例》」)引入新的基金遷冊機制,以吸引現有的非香港投資基金落戶香港。
且開放式基金型公司制度和有限合伙基金制度下新的基金遷冊機制將于2021年11月1日推出。
非香港基金法團遷冊成為開放式基金型公司
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 571 章)新訂的第 112ZJB 及 112ZJC 條, 非香港基金法團可向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下稱「證監會」)申請注冊 為開放式基金型公司及申請由公司注冊處處長(下稱「處長」)發出的遷冊證 明書。有關申請透過「一站式」程序進行,與成立開放式基金型公司的申請相 若。在此程序下,申請人只須就申請開放式基金型公司遷冊及商業登記的事宜, 向證監會提交處長及稅務局局長要求的所有文件及費用。當處長發出遷冊證明書時,有關非香港基金法團即成為經遷冊開放式基金型公司,以此形式繼續作為法人團體。
法團獲發遷冊證明書后,須在60日內在其成立地撤銷注冊,及向證監會提供令證監會信納的相關撤銷注冊的證明。
非香港基金遷冊成為有限合伙基金
根據《有限合伙基金條例》(第 637 章)新訂的第 82B 條,將非香港基金注冊為有限合伙基金的申請,須由該非香港基金的普通合伙人向處長提出,;連同指明費用一併提交,而該合伙人是在該申請中指名為有關有限合伙基金的 普通合伙人的建議人選。有關申請須由已注冊香港律師行或在香港獲認許就香 港法律執業的律師,代表有關建議普通合伙人呈交。注冊于處長發出注冊證明書時即告生效。
基金獲發注冊證明書后,須在60日內在其設立地撤銷注冊。
如在緊接非香港基金獲注冊為有限合伙基金前,有關原合伙;無持有有效商業登記證,則該有限合伙基金的普通合伙人,須在注冊日期后的1個月內,為該有限合伙基金申請商業登記證;但如有關原合伙持有有效商業登記證,則該普通合伙人須在注冊日期后的1個月內,將該項注冊、該有限合伙基 金的注冊名稱及該普通合伙人的詳情通知稅務局局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