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于8月24日發出2021年第10號通告,表示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更好服務市場主體,切實有效減輕出口企業負擔,提升出口退(免)稅管理水平,決定全面推行出口貨物退(免)稅電子單證備案管理。有關內容包括:
出口貨物退(免)稅電子單證備案適用范圍
按現行出口退(免)稅管理要求應當實行單證備案的出口企業,均可采用電子單證備案。
出口貨物退(免)稅電子單證備案的有關要求
1、以自愿為原則,出口企業提出書面申請并經主管稅務機關核準后,可以采用電子單證備案管理,即以電子數據的方式備案有關單證。
(1)采用電子單證備案管理的出口企業,其備案單證既有電子單證又有紙質單證的,紙質單證可轉為電子單證,一并以電子數據的方式備案有關單證。
(2)出口企業的備案單證既有電子單證又有紙質單證的,其紙質單證也可以不轉為電子單證,以紙質單證和電子單證并存方式備案有關單證。
2、出口企業應在申報出口退(免)稅后15日內,將所申報退(免)稅貨物的備案單證,按申報退(免)稅的出口貨物順序,填寫《出口貨物備案單證目錄》,注明備案電子單證存儲位置與存放路徑、紙質單證存放地點,以備主管稅務機關核查。
3、出口企業備案的電子單證應真實合法有效。
4、除另有規定外,備案的電子單證、紙質單證由出口企業存儲和保管,不得擅自損毀。保存期5年。
5、稅務機關按規定調取備案單證時,出口企業應按稅務機關要求如實提供備案的電子單證或紙質單證。
6、出口企業未按規定存儲和保管備案單證(包括電子單證、紙質單證)的,拒絕稅務機關檢查或拒絕提供備案單證或提供虛假備案單證的,按出口貨物退(免)稅備案單證管理的有關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