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去年總體方案公布以來,海南自貿港就利好消息不斷,成為各方投資關注的焦點,各種稅收優惠政策不斷落實,其中一條優惠政策規定,對注冊在海南自由貿易港并實質性運營的鼓勵類產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那么在海南自貿港注冊公司后怎么樣才符合實質性運營的標準呢?
海南省稅務局、財政廳、市場監督管理局日前聯合發布2021年第1號公告,對海南自貿港鼓勵類產業企業如何認定實質性經營作出權威解答。
區分4種不同的情形,公告對從事鼓勵類產業項目的自貿港企業如何認定屬于“實質性運營”作出以下明確:
企業注冊在自貿港且在自貿港之外未設立分支機構
在這種情況下,判斷實質性運營的條件是,居民企業的生產經營、人員、財務、資產在自貿港。企業必須確保四項要素全部都在自貿港,否則將不得享受優惠,其具體要求包括:
1、生產經營:在自貿港有固定生產經營場所,且主要生產經營地點在自貿港或者對生產經營實施實質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機構在自貿港。
2、人員:有滿足生產經營需要的從業人員在自貿港工作,且與居民企業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或聘用協議。
3、賬務: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報告等會計檔案資料存放在自貿港,主要銀行結算賬戶開立在自貿港。
4、資產:擁有資產所有權或使用權并實際使用的資產在自貿港,且與企業的生產經營相匹配。
企業注冊在自貿港且在自貿港之外設立分支機構
這種情況屬于總部機構在自貿港的跨自貿港經營匯總納稅企業,判定實質性運營,主要把握注冊在自貿港的居民企業能夠從生產經營、人員、財務、資產四個維度實施對各分支機構的實質性全面管理和控制。
所謂實質性管理,是對各個分支機構的生產經營活動進行計劃、組織、指揮、協調,所謂實質性控制是對各個分支的人、財、物具有最終決策權和控制權。
企業注冊在自貿港外且在自貿港設立分支機構。
這種情況屬于總機構在自貿港外的跨自貿港經營匯總納稅的企業,判斷自貿港的分支機構實施實質性運營,主要強調分支機構具有生產經營的職能,具備與生產經營相匹配的軟硬件支撐條件,并開展相關業務。
同時,從功能分析的角度強調,分支機構的營業收入、職工的薪酬和資產總額,與企業生產經營職能相匹配。
非居民企業在自貿港設立機構、場所
這種情形與第三種情形的判斷標準相似,強調機構、場所具有生產經營職能。
新公告的發布對海南自貿港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中的“實質性運營”進行了明確,尤其對生產經營、人員、財務、資產等四項要素的有關判定作出解釋,并強調對于實質性運營的確認應遵循實質重于形式的原則。這將有助于避免海南成為避稅地,吸引境內外企業真正將資產、人才投入到海南自貿港,從而對自貿港的建設和長遠發展起到積極的促進作用。
對于一般企業來說,在海南注冊公司最明顯的優勢就是稅收的優勢,在2025年前,鼓勵類的產業公司可以享受15%的企業所得稅,對于重點產業如旅游業、現代服務業、高新技術產業公司新增境外直接投資,直接免征所得稅。2025年后所有公司的所得稅統一不超過15%。
從省發展改革委獲悉,今年1月至5月企業境外投資呈現井噴式增長,項目總數達38個,項目數量已超過去年全年總量。可見海南自貿港投資的優勢是非常可觀的,而在今后的發展中,海南還將繼續釋放紅利,如果你想要投資海南自貿港就要抓準時機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