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VI公司注冊的要求
BVI公司是常見的離岸公司,BVI公司有很多用途,常見的作用就是搭建兩層甚至多層BVI公司來實現企業在香港上市,這種做法不僅可以為企業規避巨額稅負,還能起到分散風險的作用。BVI公司注冊的基本要求如下:
1.BVI公司組成:只需有一個申請者即可成立海外離岸BVI公司,公司名稱必須以"有限公司"結尾,如:LTD、CORP或S.A.。公司名稱不能以"信托公司"或"銀行"或其它被認為意思相似的詞結尾,除非這些公司在英屬維京群島獲得相應的執照。
2.BVI公司注冊資金:標準資金為美元50,000元,可分為50,000股,每股為美元1元。
3.BVI公司董事:一個或多個董事,可以是法人實體或任何國籍的自然人。
4.BVI公司董事會秘書:委認秘書雖不是強制的,但BVI政府建議這樣做。
5.BVI公司董事會議:董事可在任一國家舉行會議,或通過代理參加這樣的會議。
6.BVI公司股權:董事或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可以不是公司股東。股東僅需一位年滿18歲以上股東,股東的個人資料不用公開。但是股東記錄冊必須存放于公司位于BVI的注冊辦事處。公司可發行記名或不記名股票。
7.BVI公司注冊地址:注冊地址必須在英屬維京群島
8.BVI公司印鑒:英屬維京群島公司必須有自己的公司印鑒,并且公司印鑒的式樣需上報公司注冊署。
BVI公司上市架構
BVI公司無法在香港上市。但是可以先注冊BVI公司,然后用BVI公司做股東,注冊香港公司,再對香港公司進行100%控股,最后以香港公司的名義申請上市,這樣便可以達到在香港上市的目的。
同理,若在美國納斯達上市,可以先注冊一個BVI公司,然后以BVI公司為股東注冊開曼公司,對開曼公司進行100%控股,最后在美國上市。
在國內公司的海外上市的構架中,基本都是以BVI公司作為外商投資收購國內企業主體,再控股國內企業。假如開曼公司百分百擁有BVI股權,如日后上市公司每有新設業務,那么可以在開曼公司下另設BVI公司,可以使從事不同業務間的公司彼此獨立,不被彼此牽累。
另外,BVI的稅法中,只有BVI公司和BVI公司之間的股權是可以完全免稅的。可以在多個離岸注冊地注冊多個“殼”公司,層層交錯的控股關系,而各地公司的信息都是保密的,非常方便關聯交易,因此架構越復雜就越安全。
BVI公司被注銷的原因
根據BVI公司法第213條,在下列情況下,注冊官可能將公司剔除注冊:
若該公司:
1、未委任注冊代理人;
2、未按照BVI公司法要求,呈交報表及法例所要求的文件;
3、未繳年費或未于限期前繳納政府罰款;
或,當注冊官認為:
4、該公司已不經營任何業務;
5、該公司未獲得所從事業務必須的牌照、授權等。
BVI公司注銷和清算
公司被剔除注冊并不等于被清算。二者的主要區別在于:
1、剔除注冊由注冊官實施,在BVI金融服務管理局調查后做出決策,公司處于完全被動地位。清算可由法院進行,也可由公司自愿清算;
2、剔除注冊后,公司法律主體資格存在,債權債務關系仍然存在。清算后,公司法律主體資格消失,債權債務關系徹底結束;
3、公司在被剔除注冊后,可在七年內申請恢復,七年后該才會被正式解散。
綜上所述,公司被剔除注冊與清算有本質不同,被剔除注冊并不能免除公司責任和義務。
根據BVI公司法第215條,當公司被剔除注冊后,公司及其董事、股東和清算人或接盤人不得進行營業、不得以任何形式處理公司資產、不得提起法律訴訟和應訴等。
總的來說,BVI公司棄用之后,置之不理不是明智的做法,應當走正規程序申請注銷,這樣才能夠一勞永逸避免后續的麻煩和風險。如果公司只是暫時停用,那么建議先不注銷,但是要每年按時做年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