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洲準李的特點
1、歐洲專利的有效期自申請日起20年。
2、在提交申請時必須提出檢索請求及交納檢索費。
3、對于通過巴黎公約途徑提出的歐洲專利申請,申請人應在歐州專利局的檢索報告公布日起6個月內提出實質審查請求,同時需從歐洲成員國中指定具體成員國,并交納審查費和指定費。對于通過PCT途徑提出的歐洲專利申請,申請人應在提交歐洲專利申請的同時提出實質審查請求,同時需從歐洲成員國中指定具體成員國,并交納審查費和指定費。
4、一般歐洲成員國要求在授權公告起3個月內完成翻譯工作并在各國生效。如果申請人沒有在規定的期限內提交所規定的翻譯,則申請人會喪失在該國的專利權。
歐洲專利申請的途徑
1、直接適用國內程序:直接向被要求提供專利保護的各個歐盟成員國分別提出申請登記 ;
2、直接適用歐洲專利局程序:在歐洲專利局做一個單一的申請登記;一旦獲得歐洲專利認證,便向每一個被要求提供專利保護的成員國確認該專利;
3、國內程序和PCT專利申請程序(專利合作條約)相結合:先向PCT專利申請組織申請一個統一的登記,在優先權日后的30個月內,便向每一個被要求提供專利保護的成員國確認該專利;
4、歐洲專利程序和專利合作條約程序相結合:先向專利合作條約組織申請一個統一的登記,在優先權日后的 31 個月內,進入歐洲專利局程序,在獲得歐洲專利局的認證后,便向每一個被要求提供專利保護的成員國確認該專利。
申請歐洲專利所需文件
1、申請書,其中應寫明發明人和申請人的姓名和地址(如果申請人是法人的話,還應包括法人代表的名字),提交日期,發明名稱和優先權日(如果要求了優先權);
2、說明書包括:發明名稱,附圖說明,對發明的詳細描述,和權利要求;必要時,應有附圖;摘要;
3、委托書
4、如果要求優先權,應提交優先權文件,其包括經證明的在先申請副本及其譯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