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雖屬于中國,但香港的商標法和中國大陸的商標法卻有很大的區別,其主要包括:
1、使用原則與注冊原則的區別。
香港的商標法以使用原則為主,注冊原則為輔;而中國大陸的商標法以注冊原則為主,使用原則為輔。
2、獲取商標權時間的計算方法不同。
雖說香港商標權的有效期與中國大陸商標權的有效期都為10年,但在兩地商標權的取得時間卻不同。在香港商標權的取得時間系從提交商標注冊申請之日計算,而在中國大陸商標權的取得時間卻從商標被核準注冊之日起計算。
3、自然人申請商標限制不同。
香港商標法和中國大際陸商標法都允許自然人申請商標,香港對自然人申請商標沒有特殊限制,但中國大陸商標法從2007年2月12日起,自然人申請商標開始設定一定的限制,以自然人名義申請商標注冊的,需提供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等相關材料。
4、商品或服務選擇要求不同。
在香港一次商標注冊申請可根據商標注冊用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表選多類商品或服務,寫明商品或服務時可填整個類別的商品或服務;而根據中國大陸商標法只能一類一標一注冊,選擇商品或服務也只能在一類項下最多選10個商品,否則加收費用。
5、防御商標規定的不同。
防御商標是商標所有人在不同類別的商品或服務上注冊若干相同商標,主要使用的商標為基礎注冊商標,其余為防御商標。香港商標法明確規定了可申請防御商標,更加有利于保護馳名商標,而在中國大陸防御商標只是學理概念,尚未成為法律規定的概念。
6、實踐中所需時間不同。
在香港從申請到取得商標權的時間約需6-9個月,而在中國大陸從申請到取得商標權的時間約為2年或更長時間。
7、主管部門及權利不同。
香港主管商標注冊的部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知識產權署商標注冊處;中國大陸主管商標注冊的部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香港海關是唯一有權查處商標侵權行為的機關,而中國大陸查處商標侵權行為的機關一般為各級工商局公平交易部門。
8、代理制度的區別。
依據香港商標法,其他國家或地區的權利人可以委托任何人士、合伙商行或公司在商標注冊處的任何法律程序中以商標代理人身份行事,只要代理人有在香港的住所或業務地址;而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在中國大陸申請商標注冊和辦理其他商標事宜的,應當委托國家認可的具有商標代理資格的組織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