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使館受理的印尼認證文件種類
大使館僅受理印尼政府相關部門或印尼公證處出具的,當事人擬送往中國使用的文件。印尼以外的其他任何國家出具的,擬在印尼當地或在第三國使用的文件,大使館均不予受理。
凡文件內容涉及按法律規定需要當事人在公證員面前簽字的,如公證員證詞未證明當事人在其面前簽字,或僅證明文件已在公證員處登記的,大使館視此文件無效并不予受理。
文件內容不可有明顯違反中國國家利益、法律及道德規范的詞句。不得將中國拼寫為CINA,不得將臺灣、香港、澳門作為國家稱謂。例如,對香港的正確表述應為中國香港(HONGKONG, CHINA)或香港特別行政區(HONG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辦理印尼認證的流程
1、如您的文件符合上述文件要求,請您先將該文件原件送印尼司法部授權的翻譯事務所翻譯成中文,如在香港、澳門地區使用,也可翻譯成英文。中(英)譯文格式、文字須忠實于原文,不得增、減、改。
如當事人有中文姓名,大使館接受譯文中將其漢字姓名作為附加項,附在印尼文姓名后添加的括號里,但不接受將其印尼文姓名直接翻譯成中文姓名。
2、將上述文件(原文及譯文本)送往印尼司法人權部、外交部辦妥認證。
3、攜上述經過認證文件的原件及復印件、來館申請人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到中國大使館申請認證。
印尼認證注意事項
1、如認證文件為兩頁以上的 ,須采用火漆加封或加蓋騎縫章并裝訂成冊。
2、印尼司法部、外交部認證章所在頁應為整份文件的最后一頁,如果認證章所在頁以后還有其它頁,大使館將無法對整份文件進行認證。
3、用于結婚登記的婚姻狀況公證自公證之日起超過3個月的、無犯罪記錄公證自公證之日起超過6個月的不予認證。
大使館受理的印尼公證文件種類
大使館依據《維也納領事關系公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及《公證程序規則》的有關規定,接受領區內中國公民的申請,辦理公證事務。
申請人須為因工作需要在印尼居住的,且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中國公民。申請人須親自到使館提出書面申請,如委托他人代理的,必須提交有代理權的證明。
印尼籍華人應向印尼公證機關申辦公證書,并經印尼司法部和外交部認證,我館再認證。
申請公證的事實不真實、不合法的,當事人提供的材料不充分,虛構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文書申辦公證的,以及有不按規定支付公證費等情形的,大使館不予受理。
合同、協議類公證,不動產公證及公司章程、注冊文件、招標投標、票據、貸款等公司、金融事務公證大使館不予受理。
如果對于發生在中國國內的法律行為或法律事實,如出生、死亡、結婚、駕駛執照、學歷、畢業證、未受刑事處分等,當事人請前往上述行為或事實發生地辦理有關公證。如當事人已出國且近期內不便回國辦理,可委托國內親友代辦上述文書的公證和認證手續。
辦理印尼公證的流程
1、當事人應提供本人身份證明(護照、居留證等)及復印件,與申請有關的各種憑證、證明材料及有關證件。
2、填寫《公證申請表》,并親自在相關文件上簽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