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采用地域來源原則,向在香港經營任何行業、專業或業務所得的利潤征稅。只有于香港產生或得自香港的利潤,才須予以征收利得稅。簡而言之,任何人在香港營商,但其利潤是從香港以外的地方所獲得,則不須在香港就有關利潤繳稅。
根據《稅務條例》,符合下述條件的人士,均須繳納香港利得稅:
在香港經營任何行業、專業或業務;
從該行業、專業或業務獲得利潤;
以及有關利潤于香港產生或得自香港。
利得稅是根據課稅年度內的實際利潤而征收的。由于某一年的利潤要到該年度完結之后才能確定,因此稅務局會在該年度完結前征收暫繳稅。在下一年當有關年度的利潤評定后,已繳付的暫繳稅款可作支付該年度應繳付的利得稅。
香港公司每年只須繳付利得稅,首200萬港元的稅率為8.25%,其后利潤按16.5%征稅;獨資或合伙業務的非法團業務,兩級利得稅稅率分別為7.5%和15%。如公司沒有盈利,則無須繳交利得稅。
若企業的收入非來源于香港,且公司未有在香港設立辦事處及招聘香港員工,其所賺取的利潤便可獲得豁免繳納利得稅。但需向香港稅務局申請離岸收入稅務豁免。
香港公司利潤可抵銷前年度虧損,即于某一課稅年度所蒙受的虧損,可予結轉并用以抵銷該公司隨后年度的利潤。